CLARITY Act为何越改越难: 美国加密监管需要换一个思路
作者:祝维沙
美国《数字资产市场清晰法案》(CLARITY Act)最近出现了一个很值得研究的现象。
2025年7月17日,法案在众议院以294票赞成、134票反对获得通过,其中78名民主党议员投了赞成票。到了参议院,经过一年多谈判,2026年9月14日,Lummis、Boozman和Scott公布的参议院最终草案称,文本反映了民主党方面提出的126项实质性修改。第二天,参议院就是否结束对“进入审议动议”(motion to proceed)的辩论举行cloture表决,结果为49票赞成、50票反对,未达到五分之三门槛。严格说,这不是对法案本身的最终表决,而是法案未能跨过进入审议的程序门槛。
这次程序失败当然有直接的政治原因:60票门槛、政府官员加密利益冲突、稳定币与银行存款、证券法边界等谈判分歧都在其中。但如果认真看这些争议,就会发现,问题并不只是“党派能否妥协”。
美国议员、监管机构、银行、加密行业、消费者组织和执法部门提出的问题,很多都很专业。不同立场不断寻找漏洞、提出反例、追问制度后果,这恰恰是美国立法机制有价值的地方:它能够把没有解决的问题暴露出来。
本文真正追问的不是“为什么这一次少了11票”,而是:为什么在长期谈判和126项实质性修改之后,除伦理问题之外的技术性和制度性边界仍然不断出现?
一、六类问题,其实来自同一个根
如果把CLARITY Act目前的主要争议重新整理,大体可以归纳成六类。
第一类是政府官员及其家族参与加密资产产生的利益冲突。它首先是政治伦理问题,处理工具仍然主要来自披露、回避、禁止交易、执法等公共伦理制度;能否达成足够严格的规则,也是本次程序表决的真实政治约束之一。真正与本文监管框架有关的是其余五类。
第二类,是一种数字资产究竟应该算证券、商品,还是另一类资产。
第三类,是SEC与CFTC究竟谁来监管。
第四类,是一个区块链或协议什么时候才算真正去中心化,谁实际上拥有控制权。
第五类,是DeFi、软件开发者、协议运营者和反洗钱责任究竟落在谁身上。
第六类,是稳定币究竟应该怎样处理收益、银行存款、支付和信用之间的关系。
这些问题看起来完全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它们仍然首先从“这个东西是什么”出发。
传统金融监管习惯先分类:这是证券,还是商品?这是银行,还是支付公司?这是交易所,还是经纪商?这是存款,还是投资产品?
分类完成以后,再决定谁监管、适用什么法律、需要什么牌照、承担什么责任。这套方法在传统金融体系中有它的历史合理性。问题在于,加密金融已经改变了这个前提。
同一个Token在融资时可能形成投资合同,在之后的公开流通中又可能只是可以转移的数字资产。一个协议可能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却有人掌握管理员密钥、升级权、前端入口或者治理权。一个软件开发者可能只是写代码,也可能实际上控制用户资产和交易规则。一个稳定币既可以用于支付,又可能与银行存款竞争;如果再给持有人支付被动收益,又可能形成类似存款的经济效果。
于是,监管者每定义一个概念,就会产生一个边界。每增加一个例外,又必须增加一条防止规避的规则。每创造一个安全港,又必须继续定义什么人可以进入这个安全港。法案就这样越来越长,问题也越来越多。这提示,问题可能不只是规则还不够多,监管的起点本身也需要调整。

二、不要先问“它是什么”,先问“发生了什么”
如果换一个思路,情况会完全不同。不要首先问:这枚Token究竟是什么?
而先问六个问题:谁是主体?谁进行了授权?发生了什么交易?谁完成了交付?谁承担责任?账目和实际资产是否一致?
这就是我们在《可验证思想》和《从复式记账到可验证金融学的革命》中一直讨论的六项基础事实:主体、授权、交易、交付、责任、核算。
《可验证思想》的基本原则也很简单:
关键事实可验证;
关键过程可回放;
关键判断给出依据,可以复核。
可验证思想并不试图取消法律分类,也不可能替代政治妥协、立法选择和司法裁判。它改变的是顺序:让法律判断首先建立在更清楚、更连续、可复核的事实结构上。
先确定事实,再确定法律关系;先识别控制权和责任事实,再决定分类、监管机构和责任规则。
例如,对于所谓DeFi,不必先进行一场漫长的哲学讨论,争论它究竟“够不够去中心化”。
可以先验证:谁能够修改协议?谁掌握升级权?谁能够冻结资产?谁控制前端?谁得到收益?发生损失以后谁承担责任?
如果真的没有中心主体,就不能为了监管方便虚构一个中心。如果实际上存在控制者,也不能因为系统自称DeFi就假定不存在控制。这样,很多原本抽象的定义争论,就变成了可以核验的事实问题。
三、稳定币最能说明为什么需要换思路
CLARITY Act第404条规定,数字资产服务商及其关联方不能因为美国客户单纯持有支付型稳定币余额,就向其支付被动的、类似银行存款的利息或收益;同时允许与真实活动或交易相关的奖励。
为什么这一条如此难处理?因为它碰到了稳定币最根本的矛盾。如果稳定币只是支付工具,那么它本身没有必要变成新的银行存款。如果稳定币因为“放在那里”就持续付息,它实际上开始与商业银行争夺存款。如果大量存款从银行体系进入稳定币,问题就不只是Crypto行业如何发展,而会进一步涉及银行信贷能力和整个货币体系的结构。
这也是为什么稳定币的发行方式本身必须重新思考。这里给出的稳定币方案,是作者针对这一结构性冲突提出的替代设计,并不是由9月15日的程序表决结果逻辑必然推出。
我们此前在《稳定币发行如何合理适应CLARITY法案第404条》中提出,目前主流稳定币模式至少有三个值得重构的结构性问题。
第一,名称和发行主体过度分散。
美元本来只有一个美元,现在却可能出现USDT、USDC以及越来越多不同机构发行的“美元稳定币”。货币本来需要统一认知,却重新变成机构品牌。
第二,最终担保和责任结构不够清晰。
储备资产最终仍然存在银行、国债和传统金融系统中,但链上流通的是发行机构自己创造的稳定币。一旦出现极端情况,最终责任究竟落到哪里,并不天然清楚。
第三,这种模式容易形成新的基础设施垄断。
大型稳定币发行人、交易所和托管机构可能同时掌握发行、兑换和流动性入口。
所以,问题不是怎样在现有模式上再增加几十条监管规则,而是能不能重新设计稳定币。
我们提出的一种更简单结构是:钱仍然留在银行,稳定币只承担支付功能。
商业银行仍然负责存款、储备、清算和基础信用。稳定币只是银行体系中真实美元的一种数字支付表达。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可以在统一规则下发行同一种稳定币,而不是每家银行重新创造一个品牌币。前台看到的是统一的美元稳定币,后台则能够清楚验证每一笔稳定币由哪一家银行发行,对应哪一笔存款、哪一项储备、哪一个赎回责任主体。
这就是我们在《透明稳定币:无链如何实现开放式可验证发行网络》中提出的:
统一品牌,多银行发行;
统一网络,分布式责任;
统一验证,非单点信用。
收益问题也可以因此分开。稳定币本身是支付工具,不因为单纯持有而付息。如果用户希望获得收益,可以进入真正的借贷市场。
例如Aave的基本模式是:用户把资产提供给流动性池,资产被借款人实际借用以后,供应者获得由借贷活动产生的收益,收益率与资金利用率和借款需求相关。它的经济来源是借贷,而不是稳定币发行人为鼓励用户“持有稳定币”支付被动收益。
这里引用Aave,不是把它当作第404条的现成监管模板,而只是说明一件事:支付功能与借贷收益可以在制度上分开。这样,支付和借贷就被分开了。银行管钱,稳定币管支付,借贷协议管借贷,验证系统证明所有关键事实。
这不是银行与Crypto之间寻找一个折中点,而是重新设计它们之间的关系。
四、监管真正可以发生的变化
稳定币案例说明的并不只是稳定币。更一般的变化是:当关键金融事实能够被持续记录、机器读取和事后回放时,监管工具本身也可以改变。
传统金融监管大体遵循:分类 → 注册 → 披露 → 检查 → 执法。
这种制度不会消失。但是数字签名、实时账本、公开验证结构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另一层监管成为可能:事实定义 → 证据生成 → 持续验证 → 异常发现 → 责任追溯。
传统监管大量依赖定期申报、抽查和事后执法。新的技术条件使关键事实以更高频率、持续处于可验证状态成为可能。
储备有没有,不必只等月底鉴证。谁授权了交易,可以留下数字证据。谁修改了系统,可以回放。资金从哪里来、去了哪里、谁承担责任,可以形成机器能够读取和复核的责任链。
《从复式记账到可验证金融学的革命》的核心判断,就是金融正在从内部记账约束,逐步增加外部可验证约束;从主要相信机构,进一步走向验证事实。
《可验证思想》进一步提出:面对金融、政策、投资甚至AI判断,不能把观点当成事实,但可以把事实依据、推理过程、失效条件和责任边界展开,使判断能够被复核和修正。[1]这就是为什么CLARITY Act今天遇到的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它并不能简单说明美国制度失灵。
恰恰相反,公开争论不断把真正的问题逼出来。议员提出问题的能力很强。利益冲突、银行存款、证券法边界、DeFi控制权、软件开发者责任、反洗钱漏洞——这些问题都值得问。好的机制首先要能够发现问题。但好的机制能够发现问题,并不意味着旧的方法一定能够解决新问题。
这次程序表决没有跨过60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现实检验:当五类技术性争议持续围绕分类边界、控制权、主体身份和机构管辖反复出现时,我们有理由追问,是否应在分类之前增加一层更基础的事实验证结构。如果这一层能够消除一部分边界争议,真正需要的就不只是第127项、第128项修补,而是换一个思路。
结论:从“它是什么”到“发生了什么”
过去的金融制度首先问:它是什么?证券还是商品?银行还是支付机构?交易所还是软件?新的可验证金融还可以继续问:发生了什么?谁授权?谁负责?证据在哪里?能不能验证?
这是两个不同的起点。我们一直讲:从相信机构,到验证事实。这并不是要取消机构信用、法律信用和政府信用,而是在机器社会增加一种新的信用来源:对可验证事实的验证产生信用。
由此形成一条非常简单的逻辑:事实 → 验证 → 相信 → 信用 → 共识。稳定币也是如此。
真正重要的不是再创造一种新的“美元”。而是让储备、发行、交易、赎回、收益和责任成为持续可以验证的金融事实。
监管也一样。真正的透明,不只是向监管机构交更多文件。真正的透明,是关键事实能够被独立验证。真正的监管,也不只是增加更多规则。
关键事实可验证,关键过程可回放,关键责任可追溯。而无论AI和机器发展到什么程度,还有一条原则不能改变:最终验证权归人。这里的“归人”,并不是要求人逐笔代替机器验证,而是指规则设定、例外处理、争议裁决和最终责任归属仍由人类制度承担。
因此,CLARITY Act真正提出的问题,可能已经不只是:美国应该怎样把Crypto管清楚?而是——在一个已经能够验证金融事实的时代,我们是否还要主要依靠给新事物不断分类,来建立新的金融秩序?
CLARITY Act越改越难,也许正是一个时代给出的提示。不是所有新问题,都适合继续给旧制度打补丁。有时候,真正困难的不是答案,而是能不能换一个位置,重新定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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